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检刑诉〔2019〕373号
被告人谭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231980********,汉族,广东省遂溪县人,小学文化,住广东省遂溪县**镇**村***号***房。曾因犯妨害公务罪于2009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本案,于2019年6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遂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间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4月17日21时许,遂溪县**镇**村青年王某甲、梁某甲等人在遂溪县**镇**村路口一糖水档吃夜宵期间遭到十多名男子持械袭击,随后引发**镇**村及**村两村村斗。同日23时许,被告人谭某甲、何某甲(另案处理)、赵某甲(另案处理)先后驾车途经**村村口,与聚集在路边的**村村民发生口角,**村村民向谭某甲及赵某甲车辆投掷砖块,致使车辆出现不同程度损坏,在民警制止下,谭某甲、赵某甲、何某甲驾车返回**村内。谭某甲等人回到**村变电站处时,现场已聚集了数十名**村村民,大部分村民手持标枪、刀具等器械,谭某甲向村民说明被砸经过后,便驾车与**村村民前往**村村民聚集方向。到达警察的警戒线后,谭某甲从路边捡起砖头砸向警车,导致警车受损及车内一名民警轻微伤。然后谭某甲、赵某甲、何某甲、冯某甲(在逃)等村民手持凶器一起冲向**村民。期间有人使用散弹枪支对**村村民进行射击,导致现场多人受伤,后双方村民逃散离开现场。经鉴定,被害人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王某己、王某庚、王某辛、王某壬、王某癸、王甲某损伤程度均为轻伤。
案发后,**村与**村、黄略村达成协议,就本案两村民打斗事情,**村方一次性赔偿19万元给被害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 被告人谭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3. 同案人何某甲、赵某甲、冯某甲、沈某甲、沈某乙、谭某乙的供述及辩解;
4. 证人王乙某、陈某甲、何某乙、魏某甲、王丙某、王丁某、沈某丙、王某甲、梁某甲的陈述;
5. 被害人王戊某、王己某、王庚某、王辛某、王壬某、王癸某、王甲甲、王甲乙、王甲丙、王甲丁、王甲戊、王甲己的陈述;
6. 辨认笔录及指认材料;
7. 搜查证、搜查笔录;
8. 法医门诊检验报告书、法医学鉴定书、价格鉴定结论书;
9. 现场勘验查检工作记录、现场照片;
10.申请书、协议书、收据;
11.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说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材料;
12. 常住人口信息表、归案情况说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持械积极参与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遂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万争
附:
1.被告人谭某甲在押遂溪县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共捌册,光盘伍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