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一部刑诉〔2020〕Z1756号
被告人谭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03198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街道**社区**组。2019年7月17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8年11月17日起至2019年11月16日止)。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3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陈楚悟,广东国晖(佛山)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甲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谭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谭某甲是**有限公司(下简称**公司,住所位于佛山市南海区**镇**村**路**号之一)的销售业务员,负责该公司的销售业务和收回货款。2017年9月至2018年4月期间,谭某甲多次通过银行转账、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等方式收取**公司客户詹某某的货款合共人民币224176元,仅向**公司交回货款人民币合共97000元,余127176元占为己有,没有交回**公司。
2020年3月26日0时许,民警在东莞市**街道**路**号**大厦**酒店**房抓获谭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詹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谭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谭某甲的供述及辩解;5.视听资料。
被告人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7月8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甲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单位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梁伟彬
2020年7月21日
附:
1.被告人谭某甲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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