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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甲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一部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谭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51975********,汉族,中专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秭归县,住秭归县**镇**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7月9日被兴山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9月5日至9月1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戴某某(已判决)和其传销团队在北京市发布了**资产包产品,对外虚假宣传用于文化投资,利用互联网以静态收益发展人员购买资产包,并以直推奖、对碰奖等动态收益引诱会员继续发展人员购买。截止2015年1月15日戴某某被抓获,该传销组织发展人员197872人,发展人员购买资产包共计9436287504元人民币(下同)。

2014年3月,被告人谭某甲在向某某(另作处理)的宣传下加入上述传销组织,并到北京***影视大剧院参加考察和业务培训。谭某甲在秭归、兴山两地积极宣传、介绍他人购买资产包,并以动态收益引诱下线人员发展他人购买,期间出资组织刘某某、龚某某、屈某某等多人多次赴北京考察学习。谭某甲负责对下线人员的传销层级位置摆放和资金结算。经鉴定,截止2015年1月15日,谭某甲发展人员123人,层级11级,发展人员购买资产包共计3090168元。

2015年1月15日平台被查封后,谭某甲明知平台无法注入资金,收取7人投资款237000元未投入平台而用于支付其他会员到期本金收益。2015年5月,谭某甲为逃避投资人讨要本金收益便到云南务工,并更换电话号码失去联系。

谭某甲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期间共发展人员130人,层级11级,发展人员购买资产包共计3327168元,获利354822.6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备课本、K宝等物证及照片;2.到案经过、银行交易明细、会员层级结构图等书证;3.证人王某某、谭某乙、韩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游某某、田某甲、田某乙等人的陈述;5.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武汉正浩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6.兴山县公安局制作的扣押笔录等勘验、检查笔录;7.后台数据光盘等电子数据;8.被告人谭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甲组织、领导以推销**资产包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资产包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甲经家人规劝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清英

                                   

                                      2020年9月15日

附:

1.被告人谭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秭归县**镇**大道

**号,联系电话15924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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