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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甲盗窃案)_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扬江检刑检刑诉〔2021〕7号 

被告人谭某甲(曾用名谭某乙),男,197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088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扬州市**********号(户籍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社区****号)。被告人谭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6日被扬州市公安局江都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扬州市公安局江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6日23时许,被告人谭某甲骑摩托车路过扬州市江都区******组附近时,发现该处田间有一棵黄杨树(系被害人吴某某所有)长势较好,遂秘密将该黄杨树窃走,并通过其骑行的摩托车运至家中。经鉴定,被盗黄杨树市场价格为人民币6000元。

被告人谭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涉案赃物已退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谭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扬州市江都区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扬州市公安局江都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甲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相关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荣涛

                                2021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谭某甲现在其处所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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