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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甲盗窃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蓬检二部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谭某甲,绰号:某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于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文化程度初中,无业,现住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广场**楼**房。因本案于2019年6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7月25日被逮捕。

本案由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10月17日该院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案于2019年12月2日、2020年2月17日退回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1月2日、2020年3月17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谭某甲伙同邱某某、李某某、曾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均另案起诉)经密谋,商定物色“地下六合彩”收注人,在投注过程中,先将装有大额现金的皮包交给收注人,再趁其不备,使用事先准备好的装有废纸的皮包进行调包。同时,留下人在现场等待“地下六合彩”开奖,如中奖就将调包后的皮包取回,并领回中奖的赌资,如没有中奖,则借故离开。

2019年5月7日20时许,被告人谭某甲伙同邱某某、李某某、曾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在江门市新会区**镇**村委会**队被害人冯某某的住处内,采取上述调包方式,将本应交付给被害人冯某某的人民币36800元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扣押笔录等书证;

2.被害人冯某某的陈述;

3.证人邱某某、李某某、曾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梁某某、谭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谭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进行盗窃,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368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甲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欧阳雪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谭某甲现羁押在江门市新会区看守所;

2.被告人谭某甲被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扣押的黑色苹果iphone8 plus手机一部、人民币742.5元,请依法判处;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三份、案卷五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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