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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甲盗窃案)_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Z553号

被告人谭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904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谭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6日3时许,被告人谭某甲在重庆市高新区曾家镇网之恋网吧,趁坐在旁边的被害人王某某睡觉之机,将王某某的一部OPPO手机盗走。同月16日至25日期间,被告人谭某甲采取刷机、翻查手机内获取被害人王某某的身份证和农业银行卡信息、重新设置密码、将手机绑定王某某的银行卡等方式,操作使用盗得的手机窃取财物。转走被害人农业银行卡中680元;进入京东APP申请京东金条借款,盗走发放的贷款5000元(后于5月18日系统自动还款419.73元);进入京东APP,通过京东白条购物套现的方式盗窃5598.99元;使用手机以微信、支付宝等方式盗窃37元。经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改革发展局鉴定,被盗手机认定价值800元。

2020年5月21日12时许,民警在重庆市高新区将被告人谭某甲抓获,并从被告人谭某甲处提取、扣押到被盗手机。到案后,被告人谭某甲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谭某甲已自愿赔偿被害人损失10898.97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提取、扣押的被盗手机等物证;

2.​ 被盗购买凭证、银行流水、转账记录等书证;

3.​ 证人谭某乙的证言;

4.​ 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5.​ 被告人谭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 电子证据检查等笔录;

7.​ 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2115.9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甲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谭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若被告人谭某甲缴纳罚金,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罗  静

                                  检察官助理:温小天

                                    2020 年 7 月 13日

附:1、被告人谭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涉案财物处置表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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