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一部刑诉〔2020〕Z382号
被告人谭某甲,男,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902199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路**号**院**号**房,现住址同户籍地;曾因犯抢劫罪于2012年3月15日被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四年,于2012年3月27日被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2日被茂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5月18日被茂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谭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谭某甲于2020年3月至4月期间,在茂名市茂南区多次盗窃他人摩托车、电动车,数额较大。具体如下:
1、2020年3月19日下午,被告人谭某甲在茂名市茂南区人民广场对面摩根时代楼下,将被害人曾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合美牌电动车(车牌号:茂(临电)名C1****)偷走,以低价的方式卖给他人。该车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872元。
2、2020年3月31日11时许,被告人谭某甲在茂名市茂南区官山一路17号大院门口城建设计院门口,将被害人孔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爱玛牌电动车(车牌号:茂(临电)名A1****)偷走,以低价的方式卖给他人。该车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890元。
3、2020年4月2日,被告人谭某甲在茂名市茂南区福华横街福华城市花园妆点一生美容院门口,将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凯骑牌电动车(车牌号:茂(临电)名C1****)偷走,以低价的方式卖给他人。该车辆是被害人刘某某于2015年以3000多元购买。
4、2020年4月9日,被告人谭某甲在茂名市茂南区双山三路鸿力房地产公司门前,将被害人李某某放在该处的一辆白棕色绿源牌电动车偷走,留作自己使用。被告人谭某甲于2020 年4月11日驾驶该车辆在茂名市茂南区崩塘仔村81号门口处停放后再次作案时,该车辆在现场被公安机关扣押,已发还给被害人李某某。该车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831元。
5、2020年4月11日11时许,被告人谭某甲驾驶上述盗窃李某某的白棕色绿源牌电动车来到茂名市茂南区崩塘仔村81号门口,将被害人谭某乙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林海·雅马哈牌摩托车(车牌号为:粤KB3****)偷走,开到高水路的一间摩托车维修店铺停放。该车辆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谭某乙。该车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40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车辆,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甲自愿签署具结书,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振强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谭某甲现羁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2.卷宗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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