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公诉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谭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924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住玉林市兴业县**镇**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0月14日经兴业县公安局决定,于同日兴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0月29日经兴业县公安局决定,于同日被兴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4月13日经兴业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同日由兴业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5日14时许,在兴业县某某镇某某村某村的火龙果园处,被告人谭某甲以被害人谭某乙的火龙果园施肥气味难闻为由,向其索要人民币3000元(以下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谭某乙因害怕被告人谭某甲做出对火龙果园不利的事情,遂用手机微信转账3000元给其姐夫何某某后,再由何某某将该3000元转给谭某甲。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谭某甲已将违法所得3000元退赔给被害人谭某乙;被告人谭某甲于2019年10月14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2.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谅解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莫某某、何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谭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谭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 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以及被告人谭某甲指认现场照片等;7.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谭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苏业盈
检察官助理:陈持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谭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兴业县某某镇某某村某村某某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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