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石检公诉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谭某甲,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68********,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住湖南省湘潭县**乡**村**组,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1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杀人罪,经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5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株洲市第一看守所。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因案情重大复杂,2020年3月25日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020年4月9日本案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5月9日公安机关将此案移送我院审查起诉。2020年6月4日至2020年7月27日对被告人谭某甲进行精神病鉴定。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被告人谭某甲通过网络与被害人文某乙的母亲文某甲相识并成为同居男女朋友,相处一段时间后,文某甲认为被告人谭某甲脾气不好,性格暴躁,萌生分手之意,开始故意回避和冷落被告人,被告人谭某甲多次到株洲市文某甲和其女文某乙的住处及文某甲的母亲家寻找文某甲未果,便怀恨在心,产生通过搞死文某甲的女儿的手段来报复文某甲,然后再自杀的恶念,同年12月9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携带一羊角锤驾驶车牌号为湘******大众小车从湘潭县窜至株洲市石峰区****小区,乘电梯来到该小区**栋*单元****号被害人文某乙住处门口,躲藏于该楼防火大门后,凌晨6时许,被告人谭某甲发现被害人文某乙出门上班,正在等待电梯,即冲上去用随身携带的羊角锤从身后猛击被害人文某乙头部一下,随后用左手搂住被害人文某乙的脖子,右手持羊角锤连续猛击被害人头部十余下,被害人文某乙当即头部流血并半躺倒在地上,被告人谭某甲仍不罢休,继续行凶,因被害人文某乙躲避及时,羊角锤砸到地面,木柄断成两截,被害人文某乙乘机起身跑至邻居门口呼救,邻居听见呼叫声开门并拨打110报警,被告人谭某甲见状,担心事情败露被抓,随即逃离现场,驾车逃至湘潭县**水库边,在车内写下遗书并吞下事先准备好的安眠药自杀,因车辆与他人发生刮擦,被湘潭县交警队发现后通知其子谭某乙,谭某乙将其送至湘潭县*医院洗胃治疗,当晚7时许,谭某乙拨打110报警称其父在株洲市打了人,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民警于当晚12时许赶至湘潭县*医院,待被告人谭某甲清醒后,于次日上午将被告人谭某甲带回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接受调查。
案发后,被害人文某乙被及时送往株洲市*医院抢救治疗,无生命危险,经株洲市公安局法检所鉴定被害人文某乙头部十三处头皮损伤为轻伤二级,被告人谭某甲的家属已承担被害人文某乙的全部医疗费用3万元。
到案后被告人谭某甲,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2020年7月16日经湖南省***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谭某甲患有抑郁症,在本案中实施危害行为时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被告人户籍信息、被告人谭某甲所写遗书、被告人谭某甲病历材料、被害人文某乙病历材料、被害人文某乙医药费收条;2.证人证言:1)证人石某某的证言、2)证人文某甲的证言、3)证人马某某的证言、4)证人谭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文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谭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7、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甲因感情纠纷,泄愤报复,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谭某甲在作案时,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谭某甲到案后,能主动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谭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尽管谭某甲的家属已承担被害人文某乙的全部医疗费用3万元,但未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跟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应依法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旷野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株洲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起诉书18份。
3.作案工具羊角铁锤一把,随案移交。
4.证人名单:1)证人石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302031980********,现住株洲市石峰区******栋*单元****,电话号码1777335****,系被害人文某乙邻居);2)证人文某甲(女,197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为4302211971********,现住株洲市石峰区******栋*单元****,电话:1867333****/1537733****,系被害人文某乙的母亲);3)证人马某某(女,194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为4302211948********,现住株洲市**区***,电话:1529211****,系文某甲的母亲);4)证人谭某乙(男,199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为4303211996********,现住湘潭县**乡**村**组,电话:1817322****,系被告人谭某甲的儿子)。
5.鉴定人名单:鉴定人:主检法医师:罗某某(湖南省株洲市**局**所);副主任法医师:张某某(湖南省株洲市**局**所);周某某《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证号:430102******(***医院司法鉴定中心);王某某《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证号:430102******(***医院司法鉴定中心)。
被害人文某乙已向法院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法院一并判处。
7.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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