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富县院一部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谭某甲,女性,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6281988********,汉族,半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富县**镇**村**,住**村**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富县公安局依法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0年3月20日被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以及进行补充鉴定说明、委托司法局社会调查等工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5日被告人谭某甲和丈夫袁某甲发生争吵,谭某甲开着自家的三轮车带着女儿谭某乙(13岁)和儿子本案受害人袁某乙(4岁)离家出走,当晚入住富县交道社区一宾馆。2020年3月16日11时许,被告人谭某甲在交道社区一路边摊铺购买含有毒物的老鼠药,打算让儿子袁某乙服用以此来吓唬丈夫袁某甲。被告人谭某甲指使不知情的谭某乙将老鼠药灌入饮料中。当日13时许,受害人袁某乙因口渴自己拿起三轮车车厢上装有老鼠药的饮料饮用,被告人谭某甲看到袁某乙喝灌有老鼠药的饮料但并未阻止。随后袁某乙出现呕吐、肚子疼、昏迷等中毒症状。当日19时许,被告人谭某甲用过路出租车司机的手机向交道派出所报警,称其儿子从三轮车摔下来了,请求帮助。交道派出所接到报警立即赶往现场,但谭某甲拒绝派出所的帮助,交道派出所民警联系到谭某甲的丈夫袁某甲,袁某甲接到交道派出所电话前往现场将袁某乙带至富县人民医院救治,21时许转院至延安市**医院进行抢救。2020年3月17日上午9时许,在家人的逼问下,谭某甲才告知其给儿子喝老鼠药的事情。2020年3月28日受害人袁某乙各项指标恢复,康复出院。经陕西省西安市精神病卫生中心对谭某甲是*****病进行鉴定,经鉴定谭某甲患有偏执和冲动性人格障碍,其2020年3月16日作案时,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020年4月24日经陕西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公安机关从提取的袁某乙牛仔上衣的呕吐物、现场地面提取的透明空玻璃瓶、擦拭三轮车疑似呕吐物、标有”娃哈哈橙汁饮料“的空瓶,均检出氟乙酸根离子(含毒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谭某乙、袁某甲、谭某丙、谭某丁、刘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袁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谭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谭某甲犯罪未遂且取得被害人法定监护人的谅解等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谭某甲判处一年又六个月有期徒刑。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旭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谭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69118****;
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鉴定意见情况说明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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