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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甲故意伤害案)_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醴检一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谭某甲,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2811978********,汉族,初中肄业,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住醴陵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醴陵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2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6月22日,经本院决定,于次日被醴陵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湖南省醴陵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6日,被告人谭某甲的哥哥谭某乙与被害人谭某丁因土地问题发生纠纷。谭某乙用手将土地上的红砖捡起来丢到谭某丁家的水泥坪里,谭某丁看到后拿木棍打谭某乙,双方发生打斗,致使谭某丁摔倒在地。谭某丁倒地后从地上爬起来进屋内拿起一根铁棍要打谭某乙,谭某乙见此情况就打电话将弟弟谭某甲叫来帮忙。谭某甲到达现场后和谭某乙一起捡砖并丢到谭某丁家的水泥坪里,双方继续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谭某甲用双手推谭某丁导致谭某丁朝右侧摔倒在地。在谭某丁倒在地上后,谭某甲继续用手殴打谭某丁头部,用砖头砸谭某丁右边小腿处,致其右尺骨上端骨折,头皮血肿,右下肢软组织挫伤。经株洲渌源司法鉴定所鉴定:谭某丁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2020年4月22日,被告人谭某甲主动到醴陵市公安局泗汾派出所投案,在被抓获后,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调解协议、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谭某乙、谭某丙、龚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谭某丁的陈述;4、被告人谭某甲的供述与辩解(附同步录音录像光盘);5、株渌源司鉴所[2020]临鉴字第9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谭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甲认罪认罚,主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应当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醴陵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丽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谭某甲现被羁押于醴陵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起诉书副本八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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