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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甲故意伤害案)_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湛开检公刑诉〔2015〕228号

被告人谭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 ,汉族,身份证号码4408011985********,初中文化,农民,住湛江市市辖区**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4月29日经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在逃,于2015年3月1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依法延长审查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4年4月25日晚,被告人谭某甲和谭某乙(批捕在逃)、王某乙(批捕在逃)、谭某丙(已判决)、谭某丁以及王某甲、林某某等青年在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镇***娱乐城喝酒跳舞。至当晚23时许,在舞台跳舞的男青年梁某甲对同在舞台跳舞的女青年王某甲有搂抱行为,引起王某乙、谭某乙等人的不满,谭某乙等人走上舞台要殴打梁某甲,梁某甲的朋友谢某某、梁某乙见状上前劝拦,谭某甲、谭某乙、王某乙等人就围住谢某某、梁某乙进行殴打,王某乙持刀砍到谢某某的左耳、右手食指及后背等部位。梁某乙被打伤被送**卫生院住院治疗,谢某某被砍伤被送往解放军第四二二医院治疗。次日凌晨2时许,梁某乙在**卫生院住院治伤时,谭某丙、谭某乙、王某乙等人用衣服袖子蒙住脸部持刀冲进梁某乙的病房对梁某乙乱砍。经法医依法鉴定:被害人谢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七级伤残;被害人梁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谭某戊、谭某己、梁某甲、梁某丙、梁某丁、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谢某某、梁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谭某甲和同案犯谭某丙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鉴定报告;6.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甲参与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重伤,七级伤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柯则

2015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谭某甲被羁押于湛江市麻章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九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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