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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甲故意伤害案)_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诉刑诉〔2016〕692号

被告人谭某甲,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2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邳州市****村。被告人谭某甲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3月7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年4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邳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6年6月17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6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退回邳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6年7月16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31日17时许,在邳州市**镇**饭店东面南北路上,李某某的货车因为倒车碰到了谭某乙的树,双方因此发生争执,后被告人谭某甲等人到场后殴打李某某,将李某某打伤。 经鉴定,李某某左侧第9、10肋及右侧第2肋骨骨折,伤情为轻伤二级。

2016年3月7日,被告人谭某甲被邳州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提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谭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邹学卫

2016年8月29日

附:

1.被告人谭某甲先取保候审在其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15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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