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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甲故意伤害案)_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刑诉〔2020〕Z341号 

  被告人谭某甲,男,195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51956********,汉族,小学肄业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重庆市云阳县********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8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日16时许,被害人王某某与张某某因琐事发生争吵、扭打,一旁的王某某老公谭某乙上前持镰刀侧面击打张某某背部。随后被告人谭某甲赶来先将谭某乙摔倒在地,夺走其手中镰刀,再用拳头殴打王某某的胸侧部,导致王某某受伤。经云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王某某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

被告人谭某甲于2020年6月10日在其家中被民警传唤到案。

被告人谭某甲已经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及回执、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病历材料、赔偿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谭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谭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重庆市云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

6.现场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谭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甲已经赔偿被害人损失,已经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杰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谭某甲现住重庆市云阳县********号,联系电话1873366****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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