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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甲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1862号 

  被告人谭某甲,曾用名谭某乙,男性,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21195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街**号**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谭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3日7时30分许,被告人谭某甲在广州市花都区******小区门口,因安保人员交接班一事与同事林某某发生争执,继而相互打斗,其间,被告人谭某甲持木棍多次击打被害人林某某的手部,导致其受伤。后被告人谭某甲打电话报警,公安人员接报后去到上址当场抓获被告人谭某甲,并当场起获已断成三截的作案工具木棍一根。经鉴定,被害人林某某所受损伤符合钝物作用形成,造成右第5掌骨完全性骨折,属于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2、受理报警登记表、110警情信息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起获经过、被告人谭某甲的户籍证明等书证;3、被害人林某某的伤情鉴定书;4、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被告人谭某甲和被害人林某某相互辨认笔录、被告人谭某甲对案发监控视频、作案地点、作案工具的指认、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扣押、辨认、勘验笔录;5、案发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6、被告人谭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甲持凶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谭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永昌

2020年11月16日

附:

    1、被告人谭某甲现羁押于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份。

3、证据目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起获的已断成三截的作案工具木棍1根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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