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刑诉〔2020〕436号
被告人谭某甲,绰号谭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4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丰都县,住丰都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5日被丰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19日被丰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丰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甲故意伤害案,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7日凌晨,被告人谭某甲、夏某某(另案处理)、被害人谭某丙等人在丰都县三合街道秦烧烤处喝酒,期间被害人谭某丙与夏某某发生争执并互殴,被告人谭某甲见状欲帮助夏某某,遂持刀捅伤谭某丙背部、腹部等部位。经鉴定谭某丙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被告人谭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夏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谭某丙的陈述;
4.被告人谭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等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
6.重庆市丰都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丰公鉴(临床)[2020]97号鉴定书;
7.现场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甲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谭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都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秋颖
检察官助理 :陈 敏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谭某甲现羁押于丰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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