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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蓝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蓝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蓝检一部刑诉〔2020〕176号

被告人谭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11271995********,汉族,湖南省蓝山县人,高中文化,务农,现住蓝山县**镇**社区**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案,于2020年5月18日被蓝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经本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不批准逮捕,次日由蓝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蓝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分别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导致的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应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6日0时58分许,被告人谭某甲在湖南省蓝山县**镇**路**后门处,因未带门禁卡进门时与湘源一号值班保安被害人唐某某发生争执后,被告人谭某甲两次殴打被害人唐某某,致唐某某右侧第3-6肋骨骨折,经永州市三蓝司法鉴定所鉴定:唐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收据等书证;2.证人谭某乙、胡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谭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伤情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甲故意伤害他人的身体健康,致被害人唐某某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可适应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蓝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兰生

2020年8月11日

附:

1.被告人谭某甲现取保候审于蓝山县**镇**社区**路**号**栋**单元**室,联系电话:1397467****。

2.侦查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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