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刑诉〔2019〕220号
被告人谭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湖南省隆回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4199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隆回县**镇**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8年6月5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14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14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29日16时许,被告人谭某甲在隆回县**镇**村**组“***”的田里插秧,被害人谭某丙路过此处时与谭某甲因琐事发生口角,继而两人发生扭打,后谭某甲持一根竹扁担在谭某丙左侧后背部用力击打了一下,致谭某丙左侧9、10、12肋骨骨折。经法医学鉴定,谭某丙的身体损伤为轻伤二级。
另查明:2018年6月5日,被告人谭某甲与被害人谭某丙达成了和解协议,谭某甲赔偿谭某丙损失人民币10500元,取得谭某丙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诊断证明书、调解协议书、刑事谅解书、领条、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谭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谭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谭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鉴定意见书;6.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国富
2019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谭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0488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谭某乙
鉴定机构:邵阳市公平司法鉴定所
鉴定人:谭某某、李某某。
4.被害人:谭某丙,男,1956年出生,住隆回县鸭田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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