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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灵检刑诉〔2019〕567号

被告人谭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8241971********,汉族,广西灵山县人,小学文化,居民,住灵山县旧州**村**队**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5日被灵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9月27日由灵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灵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告知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谭某甲和谭某乙(已判刑)等人与本村的被害人谭某丙素有积怨,2008年9月3日晚,被告人谭某甲和谭某乙等人经商量后,决定由被告人谭某甲和谭某丁、谭某戊、谭某己(均另案处理)四人从广东搭车回来与谭某乙一起对被害人谭某丙进行殴打教训一番。次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谭某甲和谭某丁、谭某戊、谭某己四人在本村谭某庚家中找到被害人谭某丙,由谭某丁入内将被害人谭某丙拖出到谭某庚厨房门前处,并将被害人谭某丙压在地上之后,被告人谭某甲和谭某戊、谭某己各持木柴片对被害人谭某丙的手、脚等部位进行殴打。谭某乙在家中得知谭某丁等人已抓住被害人谭某丙之后,也赶到现场持木柴片一起对被害人谭某丙进行殴打,后因谭某庚等人阻止在其家门前打人,被告人谭某甲和谭某戊、谭某己等人又将被害人谭某丙抬出到村外的塘边处,闻声赶到那里的谭某辛(另案处理)又持木柴片对被害人谭某丙进行殴打,被告人谭某甲等人将被害人谭某丙殴打到动弹不得之后才离开。被害人谭某丙被打伤后因无钱治疗,于2008年9月7日上午死于自己家中。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谭某丙系因四肢外伤得不到及时治疗,导致原有******、间质性肾炎加重,引起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灵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潘杰华

2019年12月26日

附:1.被告人谭某甲现羁押于灵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 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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