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诉刑诉〔2018〕660号
被告人谭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51967********,汉族,小学文化,个体,住江苏省邳州市**镇**村**组**号。被告人谭某甲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3年10月21日被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拒不履行义务,于2015年5月22日被邳州市人民法院决定拘留十五日。被告人谭某甲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8年4月27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邳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8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8年8月24日将本案退回邳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8年9月24日重新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8年8月9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1月15日,邳州市人民法院对张某某诉谭某甲、彭某某(谭某甲妻子)、谭某乙(谭某甲长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2014)邳民初字第2626号民事调解书,由谭某甲、彭某某、谭某乙偿还本金50万元利息23万元;于2014年8月30日前给付10万元,余款63万元于2014年9月30日前付清,如逾期谭某甲一方需支付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自2014年7月15日起起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并依法送达了谭某甲等人。
因谭某甲等人未按照该调解书偿还本息,2014年10月10日,张某某向邳州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14年11月15日邳州市人民法院以(2014)邳执字第352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谭某甲、彭某某、谭某乙的银行存款734400元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2015年1月16日邳州市人民法院将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了邳州市**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有限公司),要求协助扣留被告人谭某甲通过邳州市**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小区一期的工程款80万元。
2015年5月22日,被告人谭某甲签收(2014)邳执字第3522号执行裁定书,并在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中申报存款情况、收入情况、到期债权、可供执行的财物、投资情况均填写无。自收到执行裁定后,被告人谭某甲多次结算工程款逾申请执行数额均未偿还借款(含2017年4月、9月、11月三次收取该工程款22万元)。2018年4月26日,被告人谭某甲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调解书、执行裁定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谭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甲对人民法院的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邹学卫
2018年10月18日
附:
1.被告人谭某甲现羁押于邳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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