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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甲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山东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郓检一部刑诉〔2020〕174号

被告人谭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8198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郓城县**镇**村**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郓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郓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2月9日,被告人谭某甲的朋友谭某乙从张某某处借款人民币150万元,谭某甲系该笔贷款的担保人,因谭某乙未能按时还款,张某某将谭某乙、谭某甲起诉至法院。2018年4月28日,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鲁17民终1441之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谭某甲所有的鲁******、鲁******两辆汽车,2018年5月31日,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鲁17民终14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谭某乙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张某某借款150万元及利息,谭某甲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谭某乙、谭某甲未执行法院判决,2018年12月25日,张某某申请强制执行(2018)鲁17民终1444号判决书。2019年4月9日,郓城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人谭某甲于10日内,将其名下被查封的上述两辆汽车交至郓城县人民法院进行评估拍卖,但谭某甲未按要求将车交至郓城县人民法院。

2019年5月29日,被告人谭某甲将上述被查封车辆交至郓城县人民法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辩解:被告人谭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甲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甲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郓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守洋

检察官助理徐江

2020年5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谭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城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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