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秭检一部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谭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7271963********,汉族,文盲,务农。出生地湖北省秭归县,户籍所在地秭归县**镇**村**组,住秭归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秭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秭归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秭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甲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谭某甲明知同组村民望某某患有精神病,先后二次在秭归县**镇**村**组望某某家与望某某发生性行为。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5月25日14时许,被告人谭某甲途径被害人望某某家后门时遇见望某某,望某某便主动叫谭某甲到其家中玩一会儿,谭某甲便与望某某在一楼卧室内发生了性行为。
2.2020年6月2日14时许,被告人谭某甲在去自家田里做农活的路上经过被害人望某某家时,望某某主动叫谭某甲到家里玩,谭某甲便与望某某在一楼卧室里发生性行为时,被望某某的丈夫谭某乙当场抓获并报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谭某丙、谭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望某某的陈述;4.宜昌市优抚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宜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6.被告人谭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甲违背妇女意志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甲对同一妇女强奸达二次以上,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谭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卢玉梅
2019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谭某甲现羁押于湖北省秭归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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