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湛开检公刑诉〔2019〕16号
被告人谭某甲,女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1196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镇**居委**街**号,渔民,住户籍地,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年2月28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4月5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监视居住,于2018年10月26日本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1992年开始,谭某乙出资与其胞妹被告人谭某甲合伙在湛江市市辖区**镇**站经营销售鱼料生意,谭某乙从湛江市霞山区购进鱼料运回**镇**站交由谭某甲负责销售,谭某甲同时负责管理合伙生意账务,商定按照三七分成合伙生意的收益,谭某甲分配得三成合伙生意收益,谭某乙分配得三成合伙生意收益,每年结算一次。至1994年谭某甲结婚成家后,谭某乙和谭某甲商定按照四六分成合伙生意利润,谭某甲分配得四成合伙生意收益,谭某乙分配得六成合伙生意收益。1998年,谭某乙向湛江**集团公司**经营部购买**镇**小区**、**号土地使用权并建筑楼房,然后将其与谭某甲合伙经营的销售鱼料档口搬迁到新建的楼房的一楼经营。至1999年后,谭某乙和谭某甲合伙经营销售鱼料生意散伙,于1999年2月27日谭某乙和谭某甲结算合伙生意账务后,谭某甲签名确认谭某乙分得未收回合伙债权60万元。2000年2月12日谭某甲收回部分合伙债权后,转账给谭某乙27.9643万元。同年,谭某乙投资与谭某甲在**镇**村合伙经营虾池养殖生意。至2007年后,谭某乙与谭某甲因合伙生意账务纠纷,在2012年至2013年初期间,谭某甲发泄情绪,多次任意毁损谭某乙的财物。具体事实如下:
1、2012年4月下旬,谭某甲以谭某乙建筑的**镇**小区**号、**号楼房使用了合伙生意的资金为由,在**号、**号房屋中间砌了一堵分隔墙,意图分割产权。同月27日10时许,谭某甲回到硇洲镇滨海小区**号、**号房屋时,看到谭某乙的妻子林某某和谭某乙雇佣的几个工人正在拆除房内其砌的分隔墙,非常恼怒,当场从谭某乙的冻厂里面先后拿起一个铁管和一个铁锤砸打冻厂的三个大门,导致三个大门门板被损坏。当场,林某某报警。经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毁损的三块门板价值人民币3600元。
2、2012年6月15日,谭某甲在**小区**、**号房屋看到谭某乙的冻库内摆放着鱼料,于是用绳子将冻库门锁绑住意图不让谭某乙销售鱼料。次日15时许,谭某甲回到**小区**、**号房屋看见其绑住冻库门锁的绳子被剪掉。于是,谭某甲当场拿起铁锤砸打谭某乙的冻库的两扇铁门,导致铁门和门框脱离损坏。当天,谭某乙的工人蔡某某报警。
3、2012年12月21日11时许,谭某甲骑摩托车去到**小区**、**号房屋谭某乙的冻厂,直接从冻库门口拿起一个铁锤砸打冻库里面的一部冷风机,导致冷风机上的一根水管、连接水管的一个控制配件及一根套管被毁损,冷风机无法正常运行。在场的林某某对谭某甲实施破坏行为予以制止,并当场报警。经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毁坏的冷风机价值人民币5600元。
4、2013年1月19日,谭某乙妻子林某某因多次要求谭某甲搬离**小区**、**号房屋无果,安排工人将**、**号房屋内谭某甲原居住的房间的物品搬出到大厅,并更换了房间的门锁。当天12时许,谭某甲回到硇洲镇滨海小区**号、**号房屋时,看到其居住的房间内的物品被搬出到大厅并且门锁被更换。于是,谭某甲踢打房门,将门锁毁损,并动手将其本人的物品搬回其原居住的房间。其间,林某某报警,公安民警处警现场将谭某甲带回派出所调查。
5、2013年1月23日9时许,谭某甲去到**镇**小区**、**号档口时,看到谭某乙雇佣的工人黄某甲在档口摆卖海鲜。谭某甲对黄某甲说其和谭某乙的账目还没有结算清楚,不能在档口卖鱼。说完话后,谭某甲搬移泡沫箱等杂物堵住档口的一半空间,并将档口南边大门的锁砸坏了,然后才离开现场。
在谭某甲跟谭某乙争占**镇**小区**号、**号档口期间,**司法所于2012年受理本案,经过七次多方调解劝说、教育谭某甲,谭某甲不服调解。于2012年5月7日,谭某乙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谭某甲强占其房屋,请求判令谭某甲立即停止侵害其房屋(即是**镇**小区**号、**号房屋),并立即搬出占住的房间,赔偿谭某乙的财产损失及经营损失等共计12.95万元。2013年11月5日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判决认定: 2012年4月27日、2012年6月16日、2013年1月19日,谭某甲先后将谭某乙的房屋的三扇大门、两扇冰库大门及二楼房间的门锁和玻璃损坏。判决谭某甲赔偿谭某乙被损坏的三块门板3600元、被损坏的两扇冰库大门2500元、被损坏的门锁及玻璃2500元,共赔偿财物损失8600元。并判决被告谭某甲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搬出原告谭某乙所有的粤房地证字第******号房屋(即是镇**小区**、**号)。谭某甲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0日判决驳回谭某甲的上诉,维持原判。2015年1月19日,谭某甲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房产管理局,请求判决撤销被告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房产管理局颁发的粤房地证字第******号《房地产权证》。2015年3月25日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驳回原告谭某甲的起诉。谭某甲不符开发区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裁定,提起上诉。2015年6月9日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谭某甲的上诉,维持原裁定。2015年6月5日谭某甲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镇人民政府,请求撤销湛砌府国土宅批字[1998]***号《关于宅基地用地的批复》。2015年9月8日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驳回原告谭某甲的起诉。谭某甲不服,提起上诉。2016年6月13日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认定:上诉人谭某甲上诉请求撤销湛砌府国土宅批字[1998]***号《关于宅基地用地的批复》的理由依据不足,不予采纳,驳回谭某甲的上诉,维持原裁定。
6、2017年2月28日早上,谭某乙和林某某夫妇从湛江市霞山区回到**镇**小区**号、**号档口搞卫生清洁。当天早上10时许,谭某甲知道谭某乙回在**小区**号、**号档口后,赶到档口指骂谭某乙,继而追打谭某乙,先是用拳头殴打谭某乙,接着用脚踢打谭某乙的小腿,还持起木板打向谭某乙,谭某乙伸手抢过木板时导致手部受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资料、到案经过、调解综合材料、民事判决书、行政裁定书、入伙红包登记记录、结账单二张、伤情照片、门诊病历等;2.证人蔡某某、吴某某、何某甲、黄某甲、黄某乙、叶某某、何某乙、庄某某、邓某某、豆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谭某乙、林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谭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甲意图强占他人财产不得逞后,发泄情绪,借事生非,无理取闹,任意损毁他人财物,且经司法所调解、教育,经公安民警制止、讯问,经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后,仍不知悔改,藐视法律,借事生非,无理取闹,继续骚扰、殴打他人,严重影响他人对合法财产的管理、处分和收益等权利,严重影响他人的正常工作、生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柯则
2019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谭某甲被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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