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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甲寻衅滋事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张江刑诉〔2020〕9198号

被告人谭某甲,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811993********,汉族,初中文化,厨师,户籍在湖南省耒阳市**镇**村**组。2020年10月1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9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于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2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谭某甲对本案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6日7时许,被告人谭某甲酒后与其弟弟谭某乙乘坐被害人黄某某驾驶的网约车至本区**路**弄**佳园小区门口,因谭某乙醉酒将污物呕吐在被害人黄某某车内,被告人谭某甲与被害人黄某某由此产生口角继而引发肢体冲突。被告人谭某甲将被害人黄某某拉下车后,采用拳打脚踢的方式殴打被害人黄某某。期间,被告人谭某甲捡起地上砖块作势欲砸被害人黄某某但未砸出,又将砖块放下。后被告人谭某甲又端起路边停放的自行车挥舞并击打被害人黄某某腿部。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黄某某右肘被咬伤致皮肤破损,构成轻微伤。

2020年10月16日,被告人谭某甲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证实,其与被告人谭某甲因琐事发生口角继而互殴,期间被告人谭某甲持砖块及自行车殴打其的事实。

2.证人谭某乙的证言证实,其醉酒后与被告人谭某甲乘坐网约车回家并呕吐在该车上的事实。

3.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涉案网约车内录音音频、接受证据清单及视频监控证实,被告人谭某甲与被害人黄某某因口角引发肢体冲突,二人互殴,期间被告人谭某甲持砖块和自行车的事实。

4.验伤通知书、上海法衡医学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谭某甲的伤势情况及被害人黄某某构成轻微伤的事实。

5.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表格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谭某甲的到案情况。

6.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谭某甲的身份情况。

7.被告人谭某甲的供述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甲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甲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甲能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谭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谭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井翠翠

检察官助理沈依一

2020年12月10日

(本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谭某甲现羁押于浦东新区看守所(番号:162/2090****)。

2.公安机关侦查卷宗二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征询辩护人意见函》各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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