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刑诉〔2020〕Z78号
被告人谭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401993********,土家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石柱县)**镇**村**组**号,住石柱县**街道**路**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4月4日被石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3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谭某甲驾驶自己车牌号为渝A5****的黑色尼桑小轿车停靠在石柱县万安街道幺店子中坝大桥右侧公路边,后谭某甲在该车上容留谭某乙、秦某某、尹某某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2020年4月4日,南宾派出所民警在石柱县三妹宾馆楼上8-3将被告人谭某甲抓获。经检测,谭某甲、谭某乙、秦某某的尿液中甲基苯丙胺物质呈阳性反应。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尿液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车辆信息、案件来源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谭某乙、秦某某、尹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谭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4.辨认笔录、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甲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提供场所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谭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甲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彦
2020年7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谭某甲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