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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甲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祁检公诉刑诉〔2020〕172号

被告人谭某甲,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8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湖南省祁东县人,住祁东县**镇**村**组,2016年11月25日因吸食毒品被祁东县公安局决定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月19日被祁东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祁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即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谭某甲明知他人吸食毒品,分别于2020年6月3日下午、2020年6月6日下午、2020年6月7日下午、2020年6月8日下午先后4次容留吸毒人员谭某乙在自己家中二楼卧室吸食毒品冰毒。

2020年6月9日,被告人谭某甲与谭某乙再次凑钱到祁东县**镇购买冰毒,当谭某乙租车购买150元的毒品返回被告人谭某甲家时,被侦查人员查获并缴获毒品冰毒2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受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资料、尿检报告等书证;2.证人谭某乙、曾某某、谭某丙、谢某某、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谭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甲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明知他人吸食毒品仍多次为其提供场所,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祁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仁华

检察官助理:陈滔

2020年7月1日

附件:1.被告人现押祁东县看守所;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3.证人名单_及证据目录各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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