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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甲容留他人吸毒案)_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碚检刑诉〔2020〕Z534号

被告人谭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9199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重庆市北碚区**街道**村**组**号。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9月2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同年10月1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6月1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6月2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2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日、5月22日、5月30日,被告人谭某甲在其位于重庆市北碚区**街道**村**组**号的家中,三次容留吸毒人员高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

2020年6月10日,被告人谭某甲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归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通话记录、吸毒案件受案登记表、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高某某、谭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谭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甲一年内三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谭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甲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黎

检察官助理:毛海霖

2020年10月16日

                                        (院  印)

附:

1.被告人谭某甲现被强制隔离戒毒于重庆市西山坪戒毒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一百一十六页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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