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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甲妨害公务案)(公开版)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谭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开平市,公民身份号码:440783199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开平市**街道**村**巷**号。2020年1月1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逮捕,同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听取被害人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余雁玲的见证下与被告人谭某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4日上午,开平市**街道**村村民认为开发商施工的范围超出征地范围而阻止施工。开平市**街道办事处自然资源所工作人员随后到场通过放点拉线的方式明确施工范围属于征地范围,开平市公安局民警接报后到现场拉起警戒线维持秩序,同时劝告村民不能无理阻挠施工。同日12时许,被告人谭某甲不听民警的警告进入警戒线内,并在民警制服其过程中咬伤民警余某某,随后被制服。经鉴定,余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

1.被告人谭某甲的供述及辨认笔录;

2.被害人余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

3.证人关某某、何某甲、周某某、吴某某、陈某某、何某乙、谭某乙、谭某丙、谭某丁的证言及辨认笔录;

4.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执法视频及截图;

7.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甲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及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关亮云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谭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卷宗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以及值班律师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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