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临检刑检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谭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71968********,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湖南省临武县人,户籍地和现住地湖南省临武县**乡**村委**组,无前科,因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临武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临武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日由本院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武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辨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审查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4日13时许,被告人谭某甲到本村“大头岭”自家油茶山割茅草,割了半小时左右,便坐在割草的地方休息抽烟,抽完一支烟后,被告人谭某甲顺手把烟头丢在割掉的茅草上。当被告人谭某甲继续割草时发现自己刚才丢烟头的茅草开始冒烟并出现明火,谭某甲见状马上进行扑火。由于当天风很大,火势一下蔓延开了,无法扑灭,谭某甲立即打电话给他的妻子龙某某、某乙叔叔谭某乙,要他俩上山扑火。龙某某、谭某乙马上赶到“大头岭”与谭某甲一起扑火。谭何村委护林员谭某丙在巡逻山岭时发现“大头岭”山上着火,赶到着火地并询问起火原因。谭某甲主动告诉谭某丙是由于自己在割茅草时吸烟,将烟头丢在草上引起的火灾。后经过当地群众和干部的扑救,于当天下午17时许将大火扑灭。经司法鉴定:临武县万水乡谭何村委“大头岭”一带山场12.4森林火灾,过火林地总面积399.6亩,其中有林地面积198.7亩(杉木153.0亩、马尾松45.7亩),灌木林地面积49.3亩(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地19.4亩,其他灌木林地29.9亩),宜林荒山151.6亩。
案发后,被告人谭某甲主动向护林员承认失火原因,公安机关向其调查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事后补种了油茶树,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抓获经过、立案决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谭某乙、谭某丙、谭某丁、何某某、龙某某、田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何某甲、谭某丁、谭某戊。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辨解:被告人谭某甲的供述和辨解;
5、鉴定意见:郴森保林鉴字(2019)第101号;
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位于谭家村西面的“大头岭”一带森林。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甲违反我国森林管理法规,在森林防火期间擅自野外用火,引发森林火灾,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谭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谭某甲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艳芳
2020年6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谭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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