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谭某甲城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_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普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一部刑诉〔2020〕Z1035号 

被告人谭某甲城,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7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街道**村**幢**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1995年7月被普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1997年9月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1998年11月被普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经减刑后于2000年6月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4年10月被普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经减刑后于2007年3月8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5月10被普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至2012年8日止);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普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3日被普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4日被普宁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甲城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20时许时某某至5月8日20时许时某某期间,被告人谭某甲城在普宁市流沙北街道工业西村3幢318号其家客厅中,先后共四次容留吸毒人员李某某(已强制戒毒)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被告人谭某甲城在普宁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所被强制戒毒期间,主动交代其上述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破案经过、线索转递函、坦白书、指认现场照片、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强制戒毒决定书、户籍证明;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3.被告人谭某甲城的供述及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甲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甲城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甲城有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是毒品再犯,依法从重处罚;其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某某

检察官助理:黄某某

(院印)

2020年10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