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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甲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县检一部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谭某甲,女,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75********,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地为湖南省湘潭县**镇**村**组,现住湖南省湘潭县**镇**小区,。2013年因吸毒被湘潭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20年5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湘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侦查审查查明:2020年3月28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谭某甲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湘C*****小型轿车沿湘潭县易俗河镇玉兰路由北往南向东行驶,途经湘潭县易俗河镇玉兰路水岸龙庭小区地段时,被正在执勤的民警查获,经对谭某甲进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其结果为130mg/100ml,随即民警依法将谭某甲传唤至湘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法办案区抽取血样送检,经湘潭市惠景司法鉴定所鉴定,谭某甲的血液中乙醇浓度测定为160.077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常住人口信息、抽取血样登记表等书证;证人唐某某、谭某乙的证言;被告人谭某甲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甲系初犯、偶犯,且无犯罪前科,其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三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谭某甲判处拘役三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颜平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谭某甲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735265365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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