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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甲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一部刑诉〔2020〕275号

被告人谭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公民身份号码4522261982********,壮族,小学文化,务农,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镇**村**委**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8月17日被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来宾市公安局兴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21日12时0分许,被告人谭某甲酒后驾驶一辆无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广西来宾市兴宾区滨江北路维林大道路口处被来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民警查获,民警使用呼气式体酒精含量检测仪对谭某甲测试,检测结果为147mg/100ml,后民警将谭某甲带至来宾市人民医院抽取血液样本,次日送至柳州市明桂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谭某甲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2.7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物证;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韦鑫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谭某甲现取保候审,保证人谭某乙,联系方式1597720****;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光盘三碟;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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