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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甲危险驾驶案)_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三部刑诉〔2020〕1040号

被告人谭某甲,曾用名谭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9199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北京**俱乐部教练,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路**号,现住北京市大兴区**园**里**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日3时10分许,被告人谭某甲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京A****2的奔驰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丰台区**路**小区门前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高某甲施工设备损坏。经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9.3mg/100ml。经认定,谭某甲负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人谭某甲于2020年9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丰台交通支队民警查获。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已赔偿事故对方的经济损失,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22报警台事故电话记录表、受案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网上查询记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网上查询记录、涉案车辆照片、呼吸式酒精检测单、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意见书、协议书;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谭某甲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证人高某甲、高某乙、关某某的证言;4.辨认等笔录:证人高某甲、高某乙5.鉴定意见:谭某甲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6.视听资料:查获、吹酒、抽血录像,事故现场监控录像;7.其他证明材料: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破案报告、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达189.3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甲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  博

检察官助理 宋清华

2020年9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丰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材料二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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