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璧检刑诉〔2020〕Z342号
被告人谭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5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者,重庆市云阳县人,住址重庆市璧山区**路**段**号**幢**单元**。因饮酒驾驶机动车,于2016年7月13日,被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暂扣驾驶证六个月,并处罚款19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7日被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0日12时许,被告人谭某甲醉酒驾驶渝AA****小型轿车搭乘谭某乙、高某某等人从重庆市璧山区金科小区路段出发经黛山大道、璧青路往青山小区方向行驶。15时许,其行驶至璧山区青杠街道民生大酒店前面200米路段时,因超速行驶被设卡检查的璧山区公安局民警查获。民警对谭某甲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95mg/100ml。随后,民警将谭某甲带至璧山区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重庆市法医验伤所鉴定,谭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4.5mg/100ml。
另查明,2016年7月13日,被告人谭某甲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行政处罚。
到案后谭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信息、驾驶证、行驶证、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谭某乙、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谭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辨认现场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甲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为处拘役,并处罚金。综合本案谭某甲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等,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甲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郑杰炜
2020年8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谭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7023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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