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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甲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2026号 

  被告人谭某甲,曾用名谭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311995********,壮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大化瑶族自治县**乡**村栋**号。因危险驾驶嫌疑,经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批准,于2020年5月1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1日0时52分许,被告人谭某甲饮酒后驾驶桂M1E****号牌小型汽车(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行驶至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新沙路基督教路段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执勤民警对谭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35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谭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8.2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甲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龚冰

(院印)

2020年6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谭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担保人黄某某联系电话17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检察机关《讯问笔录》复印件一份。

4.《速裁程序办理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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