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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甲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诉刑诉〔2020〕254号

被告人谭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071973********,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广州市荔湾区***治保会队员,广州市荔湾区**村**号。2019年12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4日 17时10分,被告人谭某甲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醉酒后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在本市荔湾区西滘涌大街出葵蓬路东30米处与陈某某骑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陈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双方协商不成后一起前往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荔湾大队处理,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谭某甲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其含量为99.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交通警情单、查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胡某某、刘某某的陈述材料;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谭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5.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辨认笔录;

6.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7.电子数据和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婉鸣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谭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处(联系电话:188241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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