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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甲危险驾驶、寻衅滋事案)_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刑一刑诉〔2020〕159号

被告谭某甲,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2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江苏省邳州市******号。被告人谭某甲曾因寻衅滋事,于2018年12月24日被邳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二日。被告人谭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319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9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日由邳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危险驾驶

2018年12月23日16时30分许, 被告人谭某甲酒后驾驶苏C5****号小型普通客车,上道路行驶至邳州市运河镇人民路欢乐买停车场时,谭某甲与停车场管理人员发生争执,后被出警民警查获。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谭某甲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12.6mg /100 ml血。

二、寻衅滋事

2019年12月24日16时许, 被告人谭某甲酒后到邳州市岔河镇工业园区,看到吴某某在建厂房门卫室有人施工,遂无故阻挠安装工人施工,并与陈某某等人发生争执。被告人谭某甲离开后,又纠集谭某乙、张某某(二人另案处理)等人返回岔河镇工业园区,再次与陈某某、王某某、吴某某发生争执并辱骂对方,期间谭某甲的母亲韩某某(另案处理)也自行赶到现场,继而双方发生打斗,在打斗过程中谭某甲、谭某乙等人将陈维利、王某某、吴某某打伤。经法医鉴定,王某某、陈某某的伤情均为轻微伤。

2020年1月8日,被告人谭某甲到邳州市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责任年龄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谭某乙、张某某、何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陈某某、吴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谭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物证鉴定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无故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甲一人触犯数罪,依照《中华人共民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之情节,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德印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谭某甲现羁押在邳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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