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19〕4077号
被告人谭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225197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市**县**镇**号。因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甲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年11月2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12月17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2日开始,谭某乙(已判决)向胡某某(已判决)租赁本市横沥镇桃苑一街13号出租屋,以招募、纠集等手段,管理韦某某等6名卖淫人员在上述出租屋二楼卖淫,谭某乙每日向胡某某支付房租300元。谭某乙雇佣罗某某(已判决)作为工作人员,负责在上述出租屋一楼看门、招揽嫖娼人员及使用谭某乙提供的手机在微信朋友圈发布招嫖信息,罗某某每日获得工资100-200元。卖淫人员每次向嫖娼人员收取嫖资130元,后通过微信、现金方式向罗某某、谭某乙支付台费45元。2019年1月1日至3日期间,罗某某休假,由被告人谭某甲负责在上述出租屋一楼看门、接待嫖娼人员。2019年1月3日22时许,公安机关在上述出租屋抓获罗某某及韦某某等6名卖淫人员、钟某某等3名嫖娼人员。同年8月28日,谭某甲在深圳市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材料,到案经过等书证,谭某乙等证人的证言及被告人谭某甲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甲无视国法,协助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谭某甲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谭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元妍
2019年12月18日
(本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谭某甲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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