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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甲伪证案)_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松检一部刑诉〔2020〕362号

被告人谭某甲,曾用名:谭某乙,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3822199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在四川省仁寿县**镇**村**组。2019年12月6日因涉嫌伪证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9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1月2日由本院批准,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甲涉嫌伪证罪,于2020年3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3月11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谭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9日23时许,丁某某在本区泗泾镇泗陈公路环球国际KTV三楼与刘某某等人发生纠纷,被告人谭某甲不在纠纷现场;2019年9月23日晚,被告人谭某甲在丁某某报寻衅滋事一案的侦查取证中,明知自己不在案发现场,至泗泾派出所制作虚假证明,致使刘某某于2019年9月26日被刑事拘留。

2019年12月5日,被告人谭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证实,2019年9月19日23时许,丁某某在本区泗泾镇泗陈公路环球国际KTV三楼与刘某某等人发生纠纷,其在该KTV二楼食堂吃饭,未参与打架,当时被告人谭某甲在食堂与其一起吃饭。

2.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监控录像及截图证实,2019年9月19日23时06分至23时13分许被告人谭某甲出现在环球国际KTV二楼西北走道。

3.证人胡某某的证言证实,2019年9月19日晚丁某某与刘某某在环球国际KTV三楼发生纠纷时,被害人刘某某与其还有另外几名员工在二楼食堂一起吃饭,刘某某并未参与打架。

4.证人丁某某、杨某某的证言、被告人谭某甲作证时的证言证实,2019年9月23日晚,丁某某联系杨某某至本区泗泾镇鼓浪路良佳足浴见面,谭某甲当时与杨某某、张某某一起至良佳足浴,丁某某称2019年9月19日晚其与刘某某等人在环球国际KTV发生纠纷时的监控未恢复,需要找人作证,后泗泾派出所民警至良佳足浴带谭某甲、杨某某至派出所制作笔录,谭某甲具体陈述了其在现场看到刘某某等人殴打了丁某某的经过。

5.《案发及抓获经过》《拘留证》《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释放通知书》证实,被害人刘某某于2019年9月2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次日刑拘,2019年10月17日因证据不足释放。

6.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证实,本案侦破的简要经过及被告人谭某甲被抓获到案的情况。

7.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谭某甲的自然身份情况,其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8.被告人谭某甲的供述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甲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人对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意图陷害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伪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谭某甲判处四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拘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贾丽娟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谭某甲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及《证人名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零五条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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