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江检一部刑诉〔2020〕237号
被告人谭某甲,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2031958********,汉族,高中文化,退休人员,户籍所在地广西柳州市柳南区**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7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8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29日08时48分许,被告人谭某甲驾驶桂B****8号“奥迪”牌小型越野客车沿柳石路由北往南行驶,当行至柳州市柳江**医院门前路段时与行人韦某某、陆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行人韦某某、陆某某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谭某甲承担本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韦某某、陆某某无责任。事发后,谭某甲车上乘客谭某乙立即拨打电话报警,被告人谭某甲知他人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事发后,被告人谭某甲向死者家属赔付了丧葬费80000元,保险公司向死者家属赔付保险款739139元,死者家属对被告人谭某甲的行为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雨良
检察官助理:李俏婷
2020年9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60780****。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碟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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