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渡检刑诉〔2019〕172号
被告人谭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8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梁平县人,住重庆市梁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月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16日6时27分许,被告人谭某甲驾驶号牌为渝D4****的重型自卸货车,沿重庆市华福路从跳蹬一号桥方向往美每家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大渡口区华福路(大渡口段)金科集美阳光小区路段时,与同车道内前方行驶的、由刘某某驾驶的号牌为渝D5****的重型自卸货车尾部相撞,致使渝D5****重型自卸货车冲往右侧人行道,与在人行道上行走的行人谭某乙相撞,造成谭某乙当场死亡以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刘某某通过110报警至公安机关,被告人谭某甲在现场等待处理,随后民警到达现场。经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谭某甲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无责任,谭某乙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肇事车辆物证照片;
2《户口页》等书证;
3证人姚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谭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法医学尸表检验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车辆技术鉴定》等鉴定意见;
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甲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量刑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谭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谭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江政蜀
2019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谭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重庆市梁平县**镇**村**组**号。
2案卷二册226页,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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