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荆州区检二部刑诉〔2020〕196号
被告人谭某甲,曾用名:谭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10871994********,汉族,大学文化,个体劳动者,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松滋市**镇**村**组**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3日由荆州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分别于同年11月10日和11日已告知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23日05时44分许,被告人谭某甲驾驶鄂D****3小型普通客车沿湖北省荆州市**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处时,将前方同向在非机动车道内行走的梅某某、张某某撞倒,造成梅某某当场死亡、张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经荆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认定:谭某甲负此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谭某甲主动报警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梅某某近亲属全部经济损失,积极赔偿被害人张某某医疗费用,并取得对方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身份信息等书证;2.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3.证人证言;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5.被告人谭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且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谭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自首,且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全洪
检察官助理:彭青霞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谭某甲现住湖北省松滋市**镇**村**组**号; 联系电话:177866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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