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开州检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谭某甲,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221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重庆市开州区人,户籍地重庆市万州区**乡**村**组**号,住重庆市开州区**街道**路**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7日18时许,被告人谭某甲持C1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渝F1****小型轿车,由重庆市开州区临江镇往**镇**村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镇**村**组**院子地坝路段时,遇被害人吴某某站在车行方向左侧路外地坝内,因谭某甲驾驶机动车向左驶出道路进入地坝未按操作规范仔细观察,减速确保安全行驶,致渝F1****小型轿车刮撞并碾压吴某某,造成吴某某当场死亡及车辆部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谭某甲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经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吴某某符合颅脑联合胸部损伤死亡特征。
事故发生后,谭某乙报警,被告人谭某甲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后自愿置于民警控制之下,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20年6月15日,被告人谭某甲赔偿吴某某近亲属人民币6.5万元,保险公司赔偿吴某某近亲属人民币20余万元,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谭某乙、况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谭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尸检、车检报告;
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甲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谭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谭某甲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兰
检察官助理 徐娜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谭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联系电话:1363530****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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