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谭某甲、龚某某等抢夺案)_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天检诉刑诉〔2018〕965号

被告人谭某甲,曾用名谭某乙,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2211957********,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镇**村**组**号。因涉嫌抢夺罪,于2018年6月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1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龚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22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乡市**村**组**号。因涉嫌抢夺罪,于2018年6月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1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221962********,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乡市**村**组**号。因犯诈骗罪,于2015年10月10日被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因涉嫌抢夺罪,于2018年6月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1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谭某丙,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2211975********,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抢夺罪,于2018年6月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1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谭某丁,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22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抢夺罪,于2018年6月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1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甲、龚某某、张某某、谭某丙、谭某丁涉嫌抢夺罪,于2018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五名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28日7时许,被告人谭某甲纠集谭某丙、谭某丁、张某某、龚某某及同案人代某某(另案处理)等6人,在长沙市**医院对面**处,由谭某丁负责望风,谭某丙、谭某丁、张某某、龚某某、代某某假装围观群众,将被害人陈某某拉至谭某甲处看“手相”,并在谭某甲“看相”时将被害人与路边群众隔开,谭某甲假装“看相师”,以给陈某某消灾保平安为由向陈某某索要“香火钱”,陈某某交给谭某甲人民币100元后,谭某甲以有3个菩萨为由继续向陈某某索要钱财,陈某某拿出人民币2400元后,谭某甲强行拿过陈某某的2400元,陈某某表示反对后,谭某甲退还陈某某300元并以敬菩萨不能看为由强行将被害人陈某某转过身去,谭某丙、谭某丁、张某某、龚某某、代某某等人围住陈某某,并通过拉扯、身体阻拦陈某某的方式帮助谭某甲逃离现场。后谭某甲分的赃款人民币525元,谭某丙、谭某丁、张某某、龚某某各分得赃款人民币315元。

2018年6月7日,被告人谭某甲、龚某某、张某某、谭某丁被公安民警抓获;2018年6月8日,被告人谭某丙主动到公安派出所投案。五名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五名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收条、照片、证明、病历记录、刑事判决书、户籍资料等;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谭某甲、龚某某、张某某、谭某丙、谭某丁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5、监控视频及其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事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甲、龚某某、张某某、谭某丙、谭某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甲、龚某某、张某某、谭某丙、谭某丁以非法占为目的,抢夺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五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谭某甲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被告人谭某丙、谭某丁、张某某、龚某某系从犯,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2、被告人谭某丙主动投案,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若其在法庭审理期间仍能如实供述,可以认定具有自首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3、被告人谭某甲、谭某丙、谭某丁、张某某、龚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若其在法庭审理阶段仍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认定其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4、被告人张某某曾有诈骗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5、案发后,被告人谭某甲、谭某丙、谭某丁、张某某、龚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6、被告人谭某甲、谭某丙、谭某丁、张某某、龚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综上,建议对被告人谭某甲、谭某丙、谭某丁、张某某、龚某某犯抢夺罪分别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予以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治明

2018年10月18日

附:1、被告人谭某甲现在居住地湖南省株洲县**镇**村**组**号候审,联系方式1897412****;被告人龚某某现在居住地湖南省湘乡市**村**组**号候审,联系方式1570076****;被告人张某某现在居住地湖南省湘乡市**村**组**号候审,联系方式1357414****;被告人谭某丙现在居住地湖南省株洲县**镇**村**组**号候审,联系方式1887400****;被告人谭某丁现在居住地湖南省株洲县**镇**村**组**号候审,联系方式1327205****;

2、移送案卷材料侦查卷宗2册、光盘6张;

3、移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5份;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