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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甲、谭某乙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郴北检刑检刑诉〔2020〕450号

被告人谭某甲,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2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镇**村**组,现暂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村**房,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3月5日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11日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执行逮捕。经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30日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谭某乙,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2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镇**村**组,现暂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村**房,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3月5日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11日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执行逮捕。经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30日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谭某丙,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2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镇**村**组,现暂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道**组,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3月5日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11日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执行逮捕。经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30日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谭某丁,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2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镇**村**组,现暂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道**组,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3月5日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11日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执行逮捕。经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30日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甲、谭某乙、谭某丙、谭某丁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下旬至2020年2月下旬,在郴州市北湖区北湖路五一电竞酒店,被告人谭某甲伙同谭某乙以免费送游戏皮肤的名义盗取他人微信账号,由谭某甲负责出资购买电脑等作案工具,由谭某乙负责窃取并出售,非法获利17313.12元,谭某甲按照事先约定好的20%提成支付给谭某乙。

2020年2月23日至3月4日,在郴州市北湖区出租房内,谭某甲以免费送游戏皮肤的名义盗取他人微信账号,单独窃取他人微信账号并出售,非法获利12850元。

2020年2月至2020年3月4日,在郴州市北湖区出租房内,被告人谭某丁、谭某丙、谭某戊(另案处理),分别以免费送游戏皮肤的名义各自进行窃取他人微信账号,被告人谭某丙将窃取的微信账号出售,非法获利16980元,被告人谭某丁将窃取的微信账号出售,非法获利111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等物证;2.提取笔录、检查笔录、银行流水、缴款书等书证;3.证人郭某甲、李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田某某、郭某乙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谭某甲、谭某乙、谭某丙、谭某丁等人的供述和辩解;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手机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四被告人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甲、谭某乙、谭某丙、谭某丁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骗取的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向他人非法出售,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四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甲、谭某乙系共同犯罪,且均在共同犯罪中积极实施主要犯罪行为,均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段文胜

检察官助理:陈鑫磊

2020年9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谭某甲、谭某乙、谭某丙、谭某丁均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悔过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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