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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甲、谭某乙盗窃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19〕603号

被告人谭某甲,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38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云浮市**镇**村**号。曾因犯盗窃罪,2017年被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82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大鹏分局决定,于2018年11月2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大鹏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2月28日逮捕。

被告人谭某乙,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381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云浮市**镇**村**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大鹏分局决定,于2018年11月2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大鹏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2月28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大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甲、谭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0月1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谭某甲驾驶一部车牌为粤BY2****牌马自达牌汽车(该车系套牌),伙同被告人谭某乙从深圳市光明区行驶至大鹏新区葵涌街道,寻找目标车辆盗窃柴油,由谭某乙撬开目标车辆油箱,插入吸油管,谭某甲在车上开启吸油装置,将目标车辆油箱中柴油抽空。

其中,被害人张某某的粤B27****牌货车停放在葵涌街道**山路20号旁路边,被盗柴油46.6升;被害人罗某某的粤B2****牌货车停放在葵涌街道**山路51号旁路边,被盗柴油约70升;被害人邹某甲的粤BD****牌泥头车停放在葵涌街道**路**庙对面砂石厂内,被盗柴油约380升。经鉴定,2018年10月10日被盗柴油496升,共价值人民币3725元。

2、2018年11月7日凌晨,犯罪嫌疑人“阿某某”(在逃)一部车牌为粤B7S****牌马自达牌汽车(该车系套牌),伙同被告人谭某乙从深圳市光明区行驶至大鹏新区,寻找目标车辆盗窃柴油,由谭某乙撬开油箱,插入吸油管,“阿某某”在车上开启吸油装置,进行盗窃。

其中,被害人韩某某的豫PJ8****牌红色大货车停放在葵涌街道葵新北路***超市路边,被盗柴油约400升,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920元;被害人熊某某的粤B2****牌江铃货车停放在葵涌街道葵**路46号和**北路38号之间的路边,被盗柴油约90升,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57元。

3、2018年11月20日凌晨,犯罪嫌疑人“阿某某”(在逃)驾驶一部改装过的黑色丰田汽车,伙同被告人谭某乙从深圳市光明区行驶至大鹏新区,寻找目标车辆盗窃柴油,由谭某乙撬开油箱,插入吸油管,“阿某某”在车上开启吸油装置,进行盗窃。

其中,被害人李某某的琼AS3****牌货车停放在葵涌新岭路52号路边,被盗柴油约300升,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070元;被害人邹某乙的粤BE****牌货车、被害人方某某的粤B3****牌货车均停放在葵涌街道**市场对面停车场,分别被盗柴油约220升、约30升,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1725元;被害人张某某的粤BA****牌货车停放在大鹏街道振兴路***村大门附近路边,被盗柴油约130升,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97元;被害人杨某某的粤BG****、粤BB****牌货车停放在大鹏街道锣鼓岭路***汽修厂附近工地,分别被盗柴油约320升、约350升,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462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二部;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身份信息、前科材料、抓获经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二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等十人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谭某甲、谭某乙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鉴定文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盗窃现场视频、指认现场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谭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多次盗窃,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甲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淑芬

2019年2月19

附:

1.被告人谭某甲、谭某乙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五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四份。

4.随案移送手机二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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