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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甲、谭某乙盗窃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一部刑诉〔2020〕Z1828号

被告人谭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831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湖南省郴州市安仁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被告人谭某乙,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831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湖南省郴州市安仁县**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辩护人葛林,广东三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甲、谭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谭某甲、谭某乙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2日1时许,被告人谭某甲、谭某乙驾驶一辆三轮车来到南海区桂城**工地,盗走项目部里施工现场的脚手架十字扣件共650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925元),并将盗得的扣件拉到**脚手架租售部销赃,得赃款2855元,其中谭某乙分得1200元。同年5月14日1时许,谭某甲、谭某乙二人再次驾驶三轮车来到上述工地,盗走施工现场的脚手架十字扣件471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308元),当日3时许,二人在**脚手架租售部销赃时被民警当场抓获,起获十字扣件471个发还被害人。综上,谭某甲、谭某乙共计盗窃十字扣件1121个,价值人民币5233元。

同年8月24日,谭某乙赔偿被害人人民币6500元,被害人出具谅解书对其行为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谢某某、聂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彭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谭某甲、谭某乙的供述;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被告人谭某甲、谭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8月26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甲、谭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甲、谭某乙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甲、谭某乙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美仪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谭某甲、谭某乙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18张

3.本案扣押物品暂扣于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量刑建议书》二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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