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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谭某甲、谭某乙抢劫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北检公刑诉〔2014〕55号

被告人谭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5021981********,汉族,贵港市港南区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港南区**镇**村**屯**号。

被告人谭某乙,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5221974********,汉族,贵港市港南区人,小学文化,住港南区**镇**村**屯**号。

上列二被告人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3年11月18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甲、谭某乙涉嫌抢劫罪,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11月17日,被告人谭某甲、谭某乙经密谋后,携带辣椒水、装有毒液的毒针等作案工具骑摩托车从贵港城区开始寻找作案目标。至港北区庆丰镇六松村松村屯一水渠处时,见到廖某甲养的价值人民币400元一只白色母土狗在该处,被告人谭某乙开摩托车靠近那只母土狗,而坐在摩托车后面的犯罪嫌疑嫌疑人谭某甲用毒针刺那只土狗,土狗被毒针刺中后死亡。尔后,被告人谭某甲就下车用一个事先准备好的黑色塑料袋装住那只狗并抱上车准备逃离现场时,被村民发现并喊“有人偷狗”。闻讯赶来的村民廖某乙、廖某丙将两被告人拦住,被告人谭某甲见状遂用辣椒水朝廖某乙的眼睛喷射,致使廖某乙疼痛得无法睁开眼睛,而被告人谭某乙则用脚踢了一脚廖某丙的大腿内侧,致使廖某丙受伤。随后,被告人谭某甲、谭某乙被赶来的其他村民抓住并扭送到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甲、谭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实施盗窃过程中被人发现,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他们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抢劫罪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梁丽坤

2014年2月18日

附:1、被告人谭某甲、谭某乙现羁押在贵港市看守所。

2、全部案件和证据材料共贰册、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名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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