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751号
被告人谭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702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街道**路**巷**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阳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702197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江市海陵岛试验区**镇**居委会**巷**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9月3日被阳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11月1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甲、林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谭某甲、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何某某(另作处理)在广东省阳江市高新区**镇承包一标段**号地块填土工程,因工程施工过程中柴油使用量大,何某某在未取得经营资质和许可的情况下,私自购买油罐和加油枪在上述工地附近开设加油站非法出售柴油。过程中,由许某某(另作处理)负责加油人员的工作安排。2018年3月,何某某将加油站迁至**标段**号地附近,并先后邀请刘某某、谭某乙、冯某某、何某某(均另作处理)入股该加油站。至2019年9月,该加油站共出售柴油2000多吨,经营额约为1500万元,非法获利200多万元。期间,被告人林某某明知该加油站没有经营柴油的资质和许可,仍负责加油站的财务工作,包括统计柴油的购买与出售数据、核算资金的收入和支出等,并收取固定工资。
2018年4月开始,被告人谭某甲应何某某邀请为加油站运输柴油。谭某甲明知该加油站没有经营柴油的资质和许可,仍以每吨5400元至5600元不等的价格向**有限公司购买柴油,后每吨加价30元至50元将柴油运至加油站,供该加油站非法出售。至2019年9月份,谭某甲共运输柴油约1450吨,价值约800万元,从中获利约5万元。
2019年9月3日,民警在阳江市江城区**花园**号楼**座**房抓获林某某;同月19日,民警查获上述加油站,当场起获柴油9.53吨,并在江城区石湾北路与新江北路交界处抓获谭某甲。
经鉴定,该加油站出售的柴油闪点(闭口)是57 ℃,属危险化学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等笔录;6.视听资料。
被告人谭某甲、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4月1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甲、林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柴油,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谭某甲、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谭某甲、林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罗意欢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谭某甲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被告人林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花园**号楼**座**号房,联系电话1511945****;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18册,光盘2张;
3.《量刑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辩护人信息表》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