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一部刑诉〔2020〕311号
被告人谭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241982********,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群众,户籍地广东省怀集县**镇**村**号。2016年4月22日因赌博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四日;2009年9月30日因犯职务侵占罪被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2年3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2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81199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河南省邓州市**镇**村**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2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81198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河南省邓州市**镇**村**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2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谭某乙,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241979********,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群众,户籍地广东省龙门县**街道**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2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22198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南县**镇**村**。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3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2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自报),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603197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乡**村**号院**号。2004年3月2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5月24日刑满释放;2005年5月8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年12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2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甲、刘某某、黄某某、谭某乙、陈某甲、陈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被告人谭某甲、刘某某、黄某某、谭某乙、陈某甲、陈某乙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10月15日期间,孟某某、徐某某(均已起诉)、张岳飞(在逃)等人在本区南村镇星火燎原培训基地山上一简易房内、沙头街南双玉村河边一废弃农庄内开设赌场,以赌“三公”形式招揽赌客进行赌博活动。赌场由被告人谭某甲负责派牌抽水,被告人刘某某负责抽水打丁及维持秩序,被告人陈某甲负责记数发丁钱,被告人黄某某负责招揽赌客及放高利贷,被告人谭某乙负责看风,被告人陈某乙负责接送赌客。
2019年10月15日23时许至次日凌晨,公安人员在上述废弃农庄内、农庄外围抓获被告人黄某某、谭某甲、陈某甲、刘某某、谭某乙、陈某乙、郭某某(另案处理)等7人,及参赌人员王某某、熊某某等20人(均另处理),缴获赌资及作案工具一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谭某甲、刘某某、黄某某、谭某乙、陈某甲、陈某乙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甲、刘某某、黄某某、谭某乙、陈某甲、陈某乙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谭某乙虽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甲、刘某某、黄某某、谭某乙、陈某甲、陈某乙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谭某乙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陈某乙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汪韫琦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谭某甲、刘某某、黄某某、谭某乙、陈某甲、陈某乙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六册。
3.依法扣押的赌资、作案工具对讲机等物品(详见扣押物品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六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六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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